中戎建鼎(浙江)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滞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余市监撤告字[2025]0710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中戎建鼎(浙江)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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