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面向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博体育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博体育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博体育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70号)、《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余政发〔200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有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以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信息。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二、发布主体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三、发布原则和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面向公众、最小干扰,严格审核、统一发布”的原则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要按照既能提醒和指导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须经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区政府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通过设在区气象局的发布平台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等的经费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向移动通信网络和数字电视推送和发布工作,及时统计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数据并报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和区应急办。
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通信运营商)和区数字电视公司(华数)负责做好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和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预警信息有关工作。
五、发布流程及要求
(一)预警信息分两类,一类是区政府授权部门根据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申请,经区应急办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发布;另一类是区政府领导指示,由区应急办具体办理,并予以发布的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内容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
(三)预警信息通过区综合办公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发布平台,区气象局在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15分钟内,与三大通信运营商和区数字电视公司(华数)做好衔接。
三大通信运营商和区数字电视公司(华数)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5分钟内,完成内部相应的报备和审核等发布前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区数字电视公司(华数)在20分钟内完成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三大通信运营商在20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分区域发布、6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区域发布。
区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区应急办备案。
六、信息变更、解除和反馈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内容或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实行预警变更和解除制度,由发布平台发送预警变更内容或解除通知,区数字电视公司(华数)实施相应的信息推送变更和终止。
手机短信全网发布一般不实行预警变更和解除制度,预警信息短信发送时应明确影响时段。
预警信息发布结束后24小时以内,区气象局负责将本次发布所用时间、发送用户总数等情况反馈至发布主体和区应急办。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由区气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
附件请下载以下文件后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