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第20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余杭区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扶持办法(暂行)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国务院《立博体育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省政府《立博体育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立博体育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区委〔2011〕4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分别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可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二、 规范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

(一)审批登记

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向开办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养老机构涉及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再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租赁用房的养老机构应到规划、国土、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再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申请执业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手续,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二)场所设置

举办人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建设社会办养老机构。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学校、办公楼、厂房、农场等,改造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改造成为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予以准入审查验收。

(三)收费管理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并按照物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

(四)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对未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设用地

国土余杭分局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和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用途、机构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土地价格按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三类机构(具体标准见附件)分类评估确定。

(二)收费优惠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2.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基本收视维护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3.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管道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4.对具有非营利性组织资格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7.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出让,以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按省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全面推行政策性保险补贴制度,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研究,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设商业护理保险,探索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障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简化贷款手续;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社会办养老服务项目,在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给予适当支持。

8.积极鼓励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暂不征收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三)经费补助

1.床位建设补贴。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2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3000元,分3年拨付(每个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开办补贴。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政府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养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大对护理型养老床位的补助力度,补助标准根据市财政补助标准予以配套补助,最低配套额度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对养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已纳入卫生部门登记的床位数,可以计算养老床位数,但不计算补助。对老年社区中的护理型床位、助养型床位,纳入养老床位登记,按类型提供相应的补助;居家型床位可纳入养老床位登记,但不计算补助。

2.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区户籍的特殊困难老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入住的,区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寄养补助;接收一般老人入住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寄养补助。对“余残联〔2009〕35号”中的重度残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不再享受上述寄养补助政策。

(四)医疗配套保障

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收治病情稳定且仍需康复治疗的老年患者,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查合格后,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

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取得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助老员),每月工资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8、1.6、1.5倍(不包括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落实《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为入职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入职奖补。省财政提供高等院校毕业生奖补费:本科40000元,专科(高职)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励费21000元。区财政分别按20000元、10000元、8000元进行配套补助。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工作水平。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财政奖补政策。

为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等级管理、星级评定等工作,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上规模,管理上等级,区政府对入住率高、设施设备先进、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奖励。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意见、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至1∶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8至1∶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12至1∶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休、托养、康健、活动等功能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配置标准:日托功能,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全托功能,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

余政办[2013]304.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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